凝结水回收和利用的一般原则
1
凡是用蒸汽间接加热产生的凝结水,除被加热介质为有毒或有强烈腐蚀性的溶液外,均应加以回收,不能回收的凝结水,也要考虑回收其热量。
2
蒸汽采暖的凝结水回收率,一般不得低于60%〜80%,回收确有困难又不经济时,可以暂不回收,但必须就地加以利用。
3
在凝结水回收系统中,应充分利用凝结水的显热和二次蒸汽的热量。
4
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,应设置水质监测装置。符合锅炉水质标准,可直接作为锅炉给水,不合标准时,应经处理合格的方可利用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无回收价值时,亦应回收其热量。
5
选用凝结水回收方式时,应尽量采用闭式系统。
6
采暖通风和生产用高、低压蒸汽的凝结水管,压差小于0.3MPa时,可合管输 送,如压差大于0.3MPa时,为避免高低压干扰,可按下图所示安装连接。